咸宁网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叶云荣 镇晓静)4月18日,咸宁市总工会向当地某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企业未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保障职工通过职代会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该企业没有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经多次协商沟通后,该企业没有进行改进,咸宁市总工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出这份提示函。这是全省全面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后,咸宁市总工会发出的首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该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协商,后续将签订集体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
据了解,4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印发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并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工作制度。通知指出,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的,工会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工会会向同级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
“‘一函两书’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抓手。”咸宁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推动这项制度落实落地,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