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烟花爆竹违法典型案例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烟花爆竹违法典型案例

临近岁末年初,即将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3起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不断增强全民守法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黄冈市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黄冈市辖区内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9日至10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零售户开展了调查。根据掌握线索,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23265元)和未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十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201项A档和第205项C档的裁量阶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25万元罚款。

【法律延伸】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作为许可类经营物品,法律明文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可能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楼、车库、甚至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同一个个“移动炸弹”,极易因温度、摩擦、撞击、明火等引发自然或爆炸,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这种行为挤压了合法零售商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统筹发展和安全背道而驰。本案中,执法人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督企业合规经营,保障了企业生存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底线。

案例二:武穴市某超市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4日,接群众举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穴市某平价超市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超市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根据掌握线索,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超市立案调查。

经查,该超市现场存放烟花爆竹150余件,已销售烟花爆竹获得1320元,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89项A级裁量阶次,责令该超市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50余件及违法所得1320元。

【法律延伸】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该超市未经许可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是典型的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无证私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执法人员果断查处,鉴于该零售店积极配合整改,执法机关作出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效果,既能完成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又能使被处罚对象在思想上受教育,生产经营中更守法。

案例三:黄梅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0日,黄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庆中秋“双节”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巡查时,发现黄梅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根据掌握线索,黄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经营店立案调查。

经查,该烟花爆竹经营店现场储存烟花爆竹115件,超过该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数量15件,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黄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92项A级裁量阶次,责令该经营店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法律延伸】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典型意义】

逢年过节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时,经营户通常备货较多,但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如果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经营户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心存侥幸,置自身及社会的安全于不顾。黄梅县应急管理局加大重要时间节点的烟花爆竹安全巡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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