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低空飞行

黄石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低空飞行

低空经济蓬勃兴起,为促进我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黄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没有机载操控人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转让、毁损、灭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时应当在机身上载有完整实名登记信息的识别牌。识别牌不得涂改、伪造、买卖和转让。

《办法》强调,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无人机集群飞行、分布式操作、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等活动的,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同时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时,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安全操控要求有三:将航路优先权让予其他航空器;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采取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措施;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媒记者 肖琼)

编辑:郭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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