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贷款未批,4S店拒退定金 分不清“定金”与“订金”区别,维权陷入困境

客户贷款未批,4S店拒退定金 分不清定金与订金区别,维权陷入困境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赵清 报道:日常生活中,预付款消费随处可见,但“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不少消费者因分不清二者的区别,陷入维权困境。

客户贷款未批,4S店拒退定金 分不清“定金”与“订金”区别,维权陷入困境

消费者经历:口头承诺“贷款不过可退”,交钱后4S店翻脸

去年5月,李先生在我市浙江路某汽车4S店看中一款新车,并支付了

5000元定金。支付前,他特意向销售人员确认:如果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定金能否退还?销售人员当场口头承诺“贷款办不下来,定金全退”。基于这一承诺,李先生与4S店签订了购车意向书。

然而,李先生提交贷款申请后,未获银行审批,购车计划因此受阻。当他向4S店提出退还5000元定金时,却遭到拒绝。4S店表示,购车意向书中明确约定“定金不退”,且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不能作为退款依据。

李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工作人员调解未成后,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解读: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大不同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湖北郧华(茅箭)律师事务所杨志律师。杨律师指出,“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定金:具有法律担保效力,受《民法典》中“定金罚则”约束。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商家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订金:属于预付款或意向金,无法律担保效力。交易无法达成时,订金原则上应全额退还,双方无需承担额外违约责任。

律师支招:签订预付款协议,注意这五点

杨志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涉及预付款的协议时,务必注意以下五点:

一、准确使用文字:签订合同、填写收据或转账备注时,务必统一使用“定金”或“订金”,避免混用。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二、明确款项性质:协议中应写明该笔款项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还是“可退的预付款(订金)”,尽量避免使用“押金”“诚意金”等模糊表述。

三、写明违约处理:若是定金,需明确“付款方违约不退、收款方违约双倍返还”;若是订金,需明确“交易不成全额退还”及退款时限。

四、控制金额,保留凭证: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在备注中写明款项用途。妥善保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五、约定特殊情形:提前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政策变动、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已付款项如何处理。这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一步。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杨志律师表示,如果李先生能够提供证据(如销售人员承诺“贷款不过可退”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该笔款项实质上是“可退的预付款”,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则有权要求4S店返还。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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