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妇女的权益保障程度,丈量着社会的文明刻度。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市中院发布8起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透过这些带着温度的案件,我们看到的是黄冈两级法院将“枫桥经验”融入家事审判改革,用心用情守护妇女儿童平安幸福的司法实践。本报选取3起案例,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防范化解“民转刑”,“三前三早”护平安
钱某与张某是一对高龄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身患癌症的钱某无力支付医疗费,认为丈夫张某未给予照顾,愤而起诉离婚。
得知张某无力支付医疗费后,钱某情绪失控,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撤诉的同时,却准备携带刀具前往张某孙子就读的学校,扬言要报复孩子。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瞬间升级为具有重大风险的治安隐患。
法庭得知情况后迅速启动“三前三早”工作机制——与公安、司法所、村委会联调联动。一方面安抚钱某情绪,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积极与学校、张某沟通,确保孩子人身安全。此外,法院对张某的儿女从情、理、法三维度进行劝导,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2万元。既解决了钱某亟须医疗费的燃眉之急,张某的孙子亦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前三早’工作法让我们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该院与县公安局、县妇联联合建立“法院+公安+妇联+自治组织”的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让家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确认家务贡献价值,经济补偿保权益
孙某与詹某的离婚纠纷,触及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话题——家务劳动的价值。
孙某有较高工资收入,而詹某婚后在家抚养两个儿子,无固定收入。孙某先后三次起诉离婚,詹某提出:如果要离婚,要求孙某支付多年来抚养两个孩子的补偿费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孙某长期在外工作,詹某承担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的责任较多,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向詹某支付经济补偿10万元。
“这个判决明确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办案法官表示,家务劳动支撑了另一方在职业上的发展,为家庭整体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支持经济补偿请求,为婚姻中经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软暴力说“不”
吴某与涂某均是从外省来本地务工的人员。共同生活期间,涂某对吴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吴某提出离婚后,涂某进而采取跟踪、定位、监视等手段,严重干扰吴某的正常生活。
面对这种非直接身体接触的侵害,吴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实施的跟踪、定位、监视等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身体损伤,但已构成“软暴力”,对吴某人身安全具有现实威胁。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涂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吴某。经法官教育引导,涂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搬离共同居所。双方最终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调解协议,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外来务工女性脱离原籍地社会支持网络,在遭受‘软暴力’侵害时,更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承办法官表示,将跟踪、监视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身处异乡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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