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将至,他们的抚养费有了着落

5月29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天门法院通过多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问题给出清晰答案,也为广大父母敲响责任警钟。

儿童节将至,他们的抚养费有了着落

婚姻期间未尽抚养义务,十年抚养费终有着落

女士与陈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小陈。2015年的一天,二人发生争吵后,熊女士离开了家,此后,小陈一直跟随陈先生生活,熊女士也一直未回归家庭,仅在逢年过节时为小陈购买玩具和衣服。2025年,熊女士向天门法院起诉离婚,陈先生表示同意,但要求熊女士支付这十年来因未尽抚养义务产生的小孩抚养费。

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熊女士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分居期间,忽视了对小陈的关心和养育,未尽到为人母的责任,愿意承担近十年拖欠的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熊女士当场支付了一部分抚养费,并承诺按期支付尚欠的9.5万元抚养费,及此后每月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

同居分手,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外地务工时相识、相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18年5月生下一子小李。2019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此后,小李一直随李先生共同生活,王女士回老家后对小李不闻不问,至今未支付抚养费。李先生经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5年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提醒双方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建议双方加强沟通,尽可能降低对孩子的伤害。为有效推动调解工作,法庭干警主动添加二人的微信进行庭前沟通,并宣讲《民法典》相关规定,告知王女士应承担抚养责任,给付小李抚养费。王女士表示现与他结婚后又生育了小孩,自己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小李的抚养费,调解陷入僵局。后法庭干警又对王女士电话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其勇于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后王女士表示将向他人借钱支付小李的抚养费。

在法官的调解下,根据双方收入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小李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女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元。为弥补对小孩的亏欠,王女士当场将10000元支付到位。

婚外生女,多方寻父终担责

谢女士与曾先生于2013年生下一女小曾,但在谢女士提出结婚意愿时,曾先生却称自己并未离婚,并在第二天不辞而别,还拉黑了谢女士的联系方式,双方再无联系。现小曾渐渐长大,谢女士无力独自承担女儿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无奈之下,小曾向天门法院起诉,希望父亲曾先生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因无曾先生有效的联系方式,法庭干警多次前往其户籍地和村委会进行送达,经多方打听才联系上曾先生。沟通中,曾先生认可小曾的身份,也认识到自己不辞而别和未尽抚养义务的错误,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承担抚养责任。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曾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3000元,并承担今后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曾年满18周岁。

法官提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法律赋予每一位父母的神圣职责,也是维系家庭和谐、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始终不因感情变化而免除,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上,更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放在首位。

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不仅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社会的发展,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感,致力于推动涉未成年案件的妥善且实质性解决。近年来,天门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在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以血脉亲情为切入点,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于诉讼的全流程,督促当事人做合格家长,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多方位护航未成年子女“向阳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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