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5日,由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占某等八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涉案八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4年10月初,陈某甲为牟利及个人吸食,多次在网上购买“上头电子烟”,以“上头”烟油勾兑普通烟油后向他人贩卖。10月11日,占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上陈某甲,后伙同陈某乙前往九江陈某甲处以90元/ml的价格购买100ml“上头”烟油。次日返回蕲春后,占某、陈某乙以180元/ml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梅某贩卖约40ml烟油,四人在马某家中勾兑并分装制成“上头电子烟”后,一部分用于吸食,一部分对外贩卖。同年10月15日,马某、梅某因吸食“上头电子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二人均呈依托咪酯阳性。后被告人占某、陈某乙、陈某甲依次被抓获到案,三人经尿液检测均呈依托咪酯阳性,陈某甲住处被扣押的液体烟油经鉴定含有美托咪酯成分。
经查明,除上述五名被告人外,文某、李某、田某等人均存在有偿转卖涉案电子烟的行为,贩卖对象中有多名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八名被告人均存在贩卖含有列管成分电子烟的行为,也都明知所购烟油的“致瘾癖性”和“毒害性”等毒品属性,同时贩卖对象均是为追求刺激效果而吸食,具有“非法使用性”。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终综合认定被告人均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创文章,作者:荆楚之窗,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ngchucn.com/54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