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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我局对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无实际经营场所问题,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1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责令你(单位)于规定时间(2026年1月30日)前完成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闻出版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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