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请以下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黄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注销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名单详情:

黄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19日
原创文章,作者:荆楚之窗,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ngchucn.com/33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