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初以来,黄冈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重点任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出安全放心消费的环境。为起到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作用,现选取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3月13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食堂使用不合格餐盘的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该局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盘进行复查抽样。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餐盘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5年1月1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自制卤猪耳开展监督抽检,发现该批次产品中山梨酸及钾盐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加工卤猪耳过程中,为延长食品保质期,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涉案批次卤猪耳共1.2kg,售价为92元/kg,销售所得11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5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某卤菜专卖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使用超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7月29日,黄梅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超市卤菜制品操作间待使用的部分“柱候黑椒腌酱”“红色烧烤涮涮酱”“金沙骨腌酱”“厨师乐高鲜味精”“美国黑椒调味料”等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259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某超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3月6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余某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查获涉嫌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共计92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1910元,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来源,且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5年4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92瓶侵权白酒、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产销蜂蜜案
2025年8月8日,黄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店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便擅自收购蜂蜜原料,委托广告公司印制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标签进行贴标灌装,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省市场监管局督查检验,涉案食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蜂蜜302瓶,已销售276瓶,货值金额5279.2元,违法所得4620元。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
2025年10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销售伪劣蜂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食品标签9700张、蜂蜜原料33.65公斤、蜂蜜成品26瓶,并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创文章,作者:荆楚之窗,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ngchucn.com/31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