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另一方可免责? 法院:离婚协议仅在夫妻间产生法律效力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龙艳华)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就能免除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对外作出的还款承诺吗?7月9日从湖北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初,田某因丰某拖欠借款本息共计23万余元,向来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丰某当时的丈夫杨某向田某出具了一份白纸黑字的承诺书,上面清晰载明:“本人杨某,自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丰某欠田某债务。”承诺书上有杨某的亲笔签名和日期。

基于这份自愿承诺以及三方达成的执行和解,法院随后依法从丰某账户和杨某的公积金账户中合计扣划近6万元,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17万余元。

此后不久,杨某与丰某离婚。 杨某以自己只是“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并且在与丰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债务由丰某承担”为由,拒绝偿还剩余款项。

面对杨某的拒绝,债权人田某无奈之下,只得再次诉至来凤县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按照承诺书约定,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继续清偿剩余的17万余元本金。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执行阶段自愿向田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对杨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借款本金17万余元。若杨某的公积金不足以清偿上述172402元本金,不足部分本金及利息,由原告田某另行向原债务人丰某主张。

“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无论杨某辩称自己是“担保人”还是其他身份,其自愿、明确地承诺用个人财产(公积金)代偿丰某的债务,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债务的加入或独立的债务承担约定。该承诺独立于其与丰某的夫妻关系。

来凤法院在判决时特别强调,杨某与丰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丰某承担”的约定,仅在其夫妻二人之间产生内部法律效力,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外部善意债权人的田某,尤其不能对抗杨某在离婚前已经自愿、明确向田某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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